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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被撞身亡 排除谋杀后会是临时起意杀人吗?

代现峰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被害人何某,是一名执业律师。案发当日,何某正在办理某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的标的高达35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

 

目前该案正在市中院一审中,市中院正在组织对该案中合同开发利润进行鉴定。何某作为原告律师对于被告提供的鉴定数据提出质疑,已向市中院申请调查被告与第三人的银行流水信息,中院予以同意。

 

在何某被撞前一日,何某已经与中院约定,次日将到中院领取调查令的时间事宜。 

 



9月20日上午,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何某赴某中院领取调查令过程中,步行至中院对面的某大酒店附近时,遭遇柳某驾驶的一辆湘XXXXX的小型客车碰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何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亦被撞毁,其中保存的该案电子资料现无法读取。

 

澎湃新闻独家采访到肇事司机柳某,其称启动车辆后误将油门当刹车,并非蓄意。

 

而死者的丈夫则怀疑柳某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1、根据多位目击者称,何某被撞后,柳某未表现出惊慌失措,显得异常沉着冷静。

 

2、车辆的自动驻停功能如果处于启动状态,那么停在出口时无需一直脚踩刹车踏板,柳某的陈述与行为不符。

 

3、本案中最大疑点,车子并不是缓缓启动然后再加速的,而是启动时加速并且符合起初将油门踏板踩到底的状态。同时,目击者称当时听到非常大的加油门声(自动挡缓慢启动时并不会发出很大的声音)。

 

看了视频的很多网民还是觉得这起交通肇事怪怪的,也许是碰巧是女律师,争议和受关注的热度更大。原本一辆静止的车辆,前面行人经过没事,女律师经过时车辆就非常精准启动一直推着朝前撞。如果原本车辆是启动中静止状态,这个时候错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这解释能逻辑连贯?

 

@交警大队10月10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是“撞人柳某驾车起步时采取措施不当,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死者)及其他两位车主不担责。”并且,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柳某系酒店员工,与何某并不认识。”

 

据死者丈夫杨志凯透露,柳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正式立案,并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澎湃新闻从参加了通报的一位公安人士处获悉,公安刑侦部门受案调查认为,肇事司机柳某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和预谋的过程,案发过程符合交通肇事的行为特点。

 

嘉宾:代现峰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方弘: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对于被告人的处罚有什么不同?

 

代现峰律师:《刑法》中对这两个罪都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就量刑幅度来说两者还是具有很大的区别。

 

方弘:交通肇事还是假借交通肇事谋杀之间如何区别?司机柳某是蓄意谋杀还是过失所为?

 

代现峰律师:谋杀不是一个罪名,只是杀人的手段。从谋杀角度讨论,既然谋杀,就需要事先谋划。以目前本案披露的信息来看,还看不出司机柳某的犯罪动机和谋划过程。

 

故意杀人主观是故意的,杀人目的较为明确。

 

交通肇事主观是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只是因为违法交通法规造成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杀人或伤人的目的。

 

因此,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状态是区别两罪最重要的一点。

 

方弘:司机柳某解释当时是要踩刹车却踩了油门,柳某的当时是故意还是过失怎么判断?

 

代现峰律师:行为人主观状态是非常难判断的,公检法工作人员与法律职业人员对于故意与过失有一个判断标准---即证据线索。比如,杀人的动机,谋划的过程。

 

比如,何律师9月20日乘坐网约车,于10点23分到达法院对面。如果是谋杀,行为人一定要提前知道何律师会几点出现在法院,这要判断她家到法院的距离,以及下车的地点、以及步行到案发现场的时间段,乘坐网约车需要多长时间等等。如果是谋杀,这些具体的信息都要掌握好。

 

从目前掌握的材料上看,司机当时从车库出来,车一直发动着,并没有提前等待。我认为谋杀的可能性很小。相比谋杀,临时起意杀人可能性都较为大一些。例如,两人可能之前有过结,但是没有策划杀人,只是当时刚好遇见就临时作出杀人的行为。临时起意杀人,行为人有杀人的目的,但是没有谋划。

 

所以,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动机、预谋过程查找证据,但是都没有找到证据支持,就排除了谋杀的可能性。

 

调查显示,柳某的传祺越野车在金叶神农酒店近三个月的进出记录比较规律,集中在每周一、每周五,到达时间早上八点左右,离开是上午十点左右。案发早上当天,柳某车辆进入是8点,出来是10点20多分,这个时间和近三个月规律一致,与证人证言和其酒店例会制度符合。

 

柳某的身份是该酒店餐饮部副经理,被外派到省某公司当食堂负责人,每周一、周五上午八点半到金叶酒店开例会(案发当天9月20日为周五)。

 

柳某在酒店工作了10年左右时间,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丈夫杨某之前长期在长沙另一知名餐饮公司做厨师,目前在家待业,夫妻双方均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据调查,柳某的经常联系人主要是家人、亲戚和同事。案发当天事故发生前通话只有两次,通话人分别是省某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和金叶神农酒店员工周某,都是与其食堂工作有关的人员。案发后,柳某和其老公杨某打了电话,并拨打了120,没有可疑通话。

 

方弘:所以,公安部门认为柳某没有杀人动机。应该说,公安机关排除谋杀的理由还是比较具有说服力的。以交通肇事的名义实施谋杀以逃避严厉的惩罚,现实中是不是很难做到?

 

代现峰律师:是的。如果假借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车辆只是谋杀的工具,但前提需要行为人有一个详细的预谋过程。

 

如果行为人把交通肇事当作杀人手段,公安机关必定会开展侦查工作,那么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可以通过各方面的证据进行证实的。

 

如果是行为人恰巧碰见曾经和自己有过结的人,临时起意,直接开车把对方撞死,这种还是有可能存在的。这种类型的故意杀人相比谋杀更难取证。例如,前段时间发生的学生路上遇到以前他认为对他不好的老师,上去就把老师打了。这就是临时起意。当人,我并非指这个案件。

 

现实中,杀人手段很多,通过车辆杀人的方式也有很多,判断是谋杀还是交通肇事确实有一些难度,这就需要依靠侦查机关的专业能力以及对案件的责任心等等各个方面进行判断。

 

方弘:至于柳某最终是否将被判处交通肇事罪以及具体的刑罚,都需要法院根据各方证据进行最终的判决。


错把油门当刹车,已经造成了多起人命案。这个结怎么破,有人建议汽车设计上进行改良,有人建议司机在开车的时候脚跟不要抬起,就不至于踩错。我们也希望有更好的方法来避免这个致命的失误。



嘉宾:代现峰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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